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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方式不当 获刑还赔钱

发布时间: 2025-05-30 21:00:54  点击次数:2次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遇到那些借钱笑脸还钱没影的‘老赖’,着实让广大债权人苦不堪言!但无论如何,讨债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形式和手段,不能恼怒之下惹出不必要的事端,甚至触犯法律!近日,鸠江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讨债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结局让人唏嘘不已。


  几年前刘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多年以来一直未予归还。2023年6月某日上午,王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刘某居住的自然村索要借款,骑行路上恰巧遇到了刘某驾驶的轿车停在路边。王某便上前向刘某索要欠款,双方发生口角,由一开始的正常交涉逐渐升级为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双方情绪逐渐激动,刘某将王某往后推搡,王某被推搡的连退好几步。由于事发在大马路上,正值白天,又在众目睽睽之下,遭到推搡后,王某越想越气,明明对方欠自己钱,仿佛像自己没理了一样。后来王某冲上前,用左拳朝刘某右边眼睛的位置打了一拳,当场导致刘某脸庞流血,随后二人你来我往扭打在了一起,之后双方被路人拉开 ,现场有人报警案发。


  当天,刘某被送往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芜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了轻伤二级!此时,事态的发展已不仅仅是民间借贷纠纷,致人伤残已触刑,2024年8月检察机关向鸠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表示自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害人的过错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有可能被纳入刑法评价体系,用手推了一下,并未实施严重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未达到刑法意义上被害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故被害人刘某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在本案审理期间,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于 2024 年9月达成和解,王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刘某于当日撤回起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像这样类似的案件,如:暴力讨债、入室逼债、堵门要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等采取非法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这与广大群众法律知识空缺不无关系。


  在此,鸠江区人民法院呼吁:债务人要积极偿还欠下的到期债务,共同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信用体系!


  但更要提醒广大债权人,索取债务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和途径,比如提起诉讼方式,切勿被脾气冲昏理智,采取非法手段实施讨债行为。本案中,王某本是有理一方,因一时之急、一时之气导致自己有理变无理,讨债不成,反遭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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